(・∀・)感謝
(1)使用條例規定
消費券應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以前使用完畢。有關消費券使用方式,依據「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」(以下簡稱該條例)規定,主要包括:
(一)用於購買貨物、勞務或捐贈
依據該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,符合內政部所定領取人資格者,每人得領取消費券新臺幣3,600元,用於購買貨物、勞務或捐贈。
(二)使用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
1.依據該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,使用消費券購買貨物或勞務之範圍、方式、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2.條例第2條並明定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。
(三)使用限制
消費券的使用限制,採負面表列原則,依據「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」第六條規定,消費券不得找零、轉售、兌換現金、商品禮券、現金禮券,或以電子、磁力、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;並且不得作為扣押、抵銷、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
(四)依循法律辦理事項
由於消費券可用於捐贈或募集,為使法令適用更臻完善,該條例明定,相關事宜依所得稅法及公益勸募條例等規定辦理。包括:
1.個人以消費券捐贈政府或教育、文化、公益、慈善機構或團體,其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列舉扣除。
2.募集消費券或接受捐贈消費券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,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。
(2)使用範圍限制
消費券不得為下列用途之使用:
1.繳納公用事業水費及電費。
2.繳納金融機構之授信本息、費用或信用卡帳款。
3.購買或投資股票、公司債、認購(售)權證、受益憑證、保單或其他金融商品。
4.繳納罰金、易科罰金、罰鍰、稅捐、規費、勞保費、健保費、國民年金保險費或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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列舉常見使用範圍問題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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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3)防偽辨識要點
消費券為有價證券,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、變造消費券或其他不法行為,將依刑法相關規定論處。店家或民眾收到消費券,請記得先摸一摸、轉一轉、看一看,仔細辨識各項防偽項目真偽,以保障個人權益。
(一)摸一摸
˙凹版觸感印紋:觸摸圈選處,可感覺墨紋凸出紙面
(二)轉一轉
˙變色油墨:輕轉左上角面額數字,會呈現綠色與金色的變化
(三)看一看
˙隱藏字:向上30度角迎光檢視,左下角會浮現面額數字,依角度與方向不同,會有較深與較淺兩種變化。
˙微小字:隱藏字下方有大小、粗細、漸層變化之微小的面額數字
˙正反面套印圖案:以面額數字為正反面的套印圖案,若迎光透視,正反面圖案可精確組合重疊。
˙螢光纖維絲:整張呈現不規則分佈,一般光源下可見紅色纖維絲,紫外光源照射下,會顯現不同顏色的螢光纖維絲。
˙梅花水印:迎光透視,可見有層次的梅花圖案不規則分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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拜訪紀錄
可以看到別人是怎麼連進自己部落格的耶 !? (,,゚Д゚)
還有統計上週與本周人氣變化
滑鼠移到藍圈圈上還可以知道哪篇文章有多少人氣
真的很好玩-.-b
在這裡還是要安慰一下唬煤冷兒
(人家在悲傷我還在打歡樂文 囧)
我一直覺得你們還有話可說 -..-
畢竟一開始我覺得他很真心
不過現在我不太知道情況
也無法篤定去說一定會怎樣發展
總之
有些事情需要時間去慢慢掌握真相
加油 唬煤冷兒
還有 記得其實窩也是愛你的
你還有我 (*゚ー゚)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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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覺得好聽好看耶(2)








(剛從場外回來
對了,你害我不敢在巴哈的暱稱打肥母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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